2013年4月4日“两高”《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偷盗解说》)施行后,关于带着凶器偷盗的确定在实务中仍有不少疑问。
一、凶器的确定应重视外形仍是功用。凶器在现代汉语中是指行凶用的用具,刑法中尚未作详细规则。在《偷盗解说》出台之前,可供参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公布的《关于审理掠夺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和2005年6月公布的《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下称《掠夺定见》)。《掠夺定见》规则:“‘带着凶器争夺’是指行为人贴身带着、爆炸物、控制刀具等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进行争夺或许为了施行违法而带着其他器械进行争夺的行为。”《偷盗解说》也以为带着凶器偷盗是指带着、爆炸物、控制刀具等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偷盗,或许为了施行违法违法带着其他足以损害别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偷盗的行为。
据此,可以将凶器分为性质上凶器和用法上凶器,前者包含、爆炸物、控制刀具等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后者指足以损害别人人身安全的其他器械。上述两个解说都重在着重凶器自身的功用特征,而不是方式特征。虽然争夺中的“带着凶器”与偷盗中的“带着凶器”在表述上无任何不同,但实际上两者性质天壤之别。由于争夺罪中的“带着凶器”是一种典型的法令拟制,或许构成掠夺罪。而偷盗罪中的“带着凶器”与“数额较大”相同均是构成要件,建立偷盗罪。
别的,作者觉得,因带着凶器对被害人人身安全形成要挟,从而有或许转化为更为严重的违法,对偷盗罪中的“凶器”应作扩展解说(但争夺中的应作严厉解说)。即只需行为人所带着的用具可以使人心生害怕,并在功用上具有进犯或许即可确定为凶器,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行为人所带着的作案东西也确定为凶器。可是行为人所带着的作案东西不能使人心生害怕、不具有进犯或许的,不能确定为凶器,这需求结合客观情况详细判别。
二、凶器要不要暴露、暗示。《掠夺定见》规则:“行为人贴身带着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争夺,但有依据证明该器械的确不是为了施行违法预备的,不以掠夺罪科罪;行为人将贴身带着凶器有意加以显现、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由此可见,在带着凶器争夺中要求行为人所带着的东西有所暴露、暗示,以使被害人感知到凶器的存在而不敢抵挡。但《偷盗解说》无此规则,鉴于带着凶器自身的潜在危险性,肯定没必要要求行为人有暴露、暗示之意,只需行为自身可以点评为“带着”足矣。
最高人民查看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查看服务热线)
为了取得更好的运用,主张运用谷歌浏览器(chrome)、360浏览器、IE11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