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编委重要发声:勘察通规和勘察报告的关系别搞错!

来源:九游会个人中心登录页面    发布时间:2024-11-06 07:47:59

  今天这篇文章我认为对于岩土勘察行业意义重大,值得全行业进行探讨,并形成共识。

  自《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实施以来,通规的执行尺度和方法在业内引起不少的争论。

  特别是在勘察报告的强制性审查中,勘察通规如何应用在不同的地区、单位、专家、一线岩土工作者产生不少理解上的分歧。

  昨天公众号“中勘三佳咨询”推送了郭明田总的一篇文章《》,其中专门提到了勘察通用规范和勘察报告之间的关系,正文要点如下图:

  中勘三佳咨询是中勘三佳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公众号,最大的目的为大家提供岩土工程勘测考察行业技术咨询、政策咨询等服务岩士工程勘测考察行业智库。

  中勘三佳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是北京两家负责勘察报告强制性审查的单位之一,也是业内知名的图审单位。

  国家规范《工程勘测考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国家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测考察规范》 GB50307-2012、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行业标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111-2016、住建部《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北京市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北京市岩土工程勘测考察文件编制导则》等多本国家和区域标准主要编写人。

  其中包括包括策划、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现场作业(勘探、取样和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勘察报告编撰等。

  勘察报告是岩土勘察的一个成果,岩土勘察全过程中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现场作业(勘探、取样和原位测试)、室内试验过程等内容全部写入勘察报告绝对没必要。

  3.勘察报告的编制应该依据《工程勘测考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第六章以及住建部《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以上两个依据应该是勘察报告的编制以及审查依据,而不是要求勘察报告反应通规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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